|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拍照守則 陸生哺乳動物 當哺乳動物需要拍照作為鑑定使用時,一定要有含全身照一張及數張特寫照片。全身照必須能清楚顯示頭部、頸部、胸部、尾部、及四肢。局部特寫則需有頭部、身體、前胸、腳趾、尾部等五個部位。 1.全身照 台灣獼猴【圖5-1】(靈長類常是走私大宗); 台灣黑熊【圖5-2】; 雲豹【圖5-3】。 2.特寫照 (1)頭部 a.正面: 台灣獼猴的臉部正面【圖5-4】;白鼻心的臉部正面【圖5-5】。 b.頭頂: 石虎的頭頂,強調耳後的白色斑塊與頭頂條紋【圖5-6】。 c.側面: 雲豹的臉部側面,注意花紋【圖5-7】。水鹿的臉部側面,注意鹿角的角型及分岔數【圖5-8】。 (2)身體: 拍側面即可,唯需顯示各類動物之斑紋、毛色。如梅花鹿的體側,應注意斑點和花紋是否清晰【圖5-9】【可裁至僅身體部位,去頭去腳】;如穿山甲類動物之體側鱗片數目、鱗片形狀及排列方式【圖5-10】。 (3)前胸: 需注意有無斑塊、斑塊之形狀。例如台灣黑熊【圖5-11】,馬來熊【圖5-12】。 (4)腳趾:需顯示腳趾形狀、腳趾數與排列方式。貓科動物後足為四趾【圖5-13】;靈貓科動物後足為五趾,拇指較小【圖5-14】。 (5)尾部:應拍出長短(與身長的比例或在拍攝畫面中放置比例尺)、斑紋、環紋。石虎尾部的環紋【圖5-15】;麝香貓尾部的環紋【圖5-16】。 |